『遺囑公證相關問題』
*您所認知的遺囑內容是長什麼樣子呢?
*您知道什麼樣的遺囑內容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嗎?
*您以為自己書寫、用臉書或通訊軟體繕打遺囑內容就可以達到您要的效果嗎?
*還是您覺得交給律師就沒問題了呢 ?
很多細節沒有留意,您的遺囑就成了一張白紙,難道您不擔心嗎?
以下這2份遺囑,形式雖然符合法律要件,但實際執行時,卻無法使用甚至有隱藏的問題存在,
您有看出問題出在哪裡嗎 ?!
如果您不知道就代表您一定要找尋專業,
讓我們替您解答,協助您順利辦理完整、有效力且安心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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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所"遺囑"可說是非常專業的領域,辦理前還有專員們詳細解說,依照您的心意為您客製遺囑內容,
您可以非常放心地在我們協助之下,完成您在生前時想留下的囑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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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今年17歲可不可以預立遺囑?
可以,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年滿十六歲才能立遺囑,但十六歲以上二十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立遺囑,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或禁治產人)不得立遺囑。
2.我可以用將遺囑用電腦繕打、排版,然後簽名即可嗎?
不可,依法遺囑方式所規定「筆記」,應以筆書寫記錄,切忌用打字或影印,否則遺囑無效。
3.若有人立了二個以上的遺囑,而遺囑內容有相牴觸者,或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或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的意思,怎麼辦?
遺囑或有牴觸的部分,視為撤回。換言之,之前的遺囑或有牴觸的部分均告失效。
4.如果有人把遺囑封緘了,可以由繼承人自行開封嗎?
不可,依民法第一千二百十三條規定有封緘的遺囑(如密封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公證人處,不得開視。
5.遺囑公認證費用如何計算?
公證費用為遺囑內所提到的財產價值依下列費率徵收,認證費依法減半收取。
財產之公告價值 |
公證費 |
二十萬元以下 |
1000 |
逾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 |
2000 |
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 |
3000 |
逾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 |
4000 |
逾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 |
5000 |
逾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 |
6000 |
若須公證人外出至特殊場所(如醫院),另依公證法加收費用。
法定繼承的順序為何?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如果立遺囑人有很多兄弟姐妹要如何分配?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定繼承順序裡沒有提到配偶,那麼配偶有什麼法定繼承權呢?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1.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2.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3.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4.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特留份是指什麼,對遺產分配有什麼影響?
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1.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2.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3.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4.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5.袓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有哪些人不能當遺囑見證人?
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1.未成年人。
2.禁治產人。
3.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為何要做遺囑公證,有什麼法律效力?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規定計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五種方式,其中以公證遺囑及密封遺囑均規定以「公證」為其法定方式,未依此方式,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民法第一一九三),不生法律效力(民法第七十三)。
遺囑是嚴格的要式行為,換言之,如果遺囑不具備法律所規定的方式,除另有特別的規定,遺囑即不生法律效力,不得不慎重。
此外,自書遺囑、代筆遺囑最好也經由公證方式處理,透過公證人審慎的提供法律意見與文書審查,使遺囑具有更堅強之證據力,避免日後遺囑因真偽或內容模糊而產生爭議。
公證人所作的文書具有其特定的法律效力,非其他人所能取代,在遺囑部分包括可直接認定為真正,同時依據公證法遺囑需三地永久保存,如有遺失,本人或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可攜帶相關證件至本所申請副本,無遺失之疑慮。
遺囑的種類有哪些?
遺囑的方式有很多種,每種方式牽涉到的層面極廣,包括是否需要另找見證人,確定遺囑執行人,這些人是否能避免未來的糾紛,都是考量之ㄧ,避免糾紛除了法律上的保障外,仍應考慮人情的因素,歡迎使用本所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以下為遺囑在民法上規定的製作方式:
一、自書遺囑
由立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的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此方式是最簡便的方式。
二、公證遺囑
由立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法院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即由公證人製作,可符合法律規定,較不易引起法律上的紛爭。
三、密封遺囑
由立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的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如遺囑人不想讓他人知悉遺囑內容,可採用此種方式。
四、代筆遺囑
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五、口授遺囑
因遺囑人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可採此方式:
1.即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或者,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以上五種方式,除口授遺囑限於特定情況外,其他四種方式可由立遺囑人自由選擇。一般人可用自書遺囑方式,如不識字可用代筆遺囑或公證遺囑,除公證遺囑及密封遺囑一定要經過公證外,遺囑不一定要公證才有效,但目前自書遺囑及代筆遺囑可辦理認證。
遺囑的內容要寫些什麼?未來會如何被執行?
遺囑的內容法律上並無特別的限制,舉凡身後喪禮儀式如何舉辦(尤其是有特別的宗教信仰)、表達器官捐贈的意願或財產的分配等。其中需注意有關特留分(如後附法條規定)。違反特留分的規定,遺囑雖非無效,但被侵害者依法得行使扣減權,仍有糾紛產生,應儘量避免。
其次,後死的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例如某女喪偶後罹重病,深恐將來身故後未成年子女將由夫家監護,則可用遺囑的方式指定監護人。
另外遺囑人也可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以管理員遺產並執行遺囑內容,以避免將來還要開親屬會議選定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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