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公證
*離婚協議找【公證人】;離婚訴訟打官司找【律師】
<離婚公證書是離婚事實之重要法律證據>
【離婚協議書公證的好處】
配偶間如果個性不合,或有其它事由,導致婚姻關係無法維持想要離婚時,除了裁判離婚外,多數人會選擇「兩願離婚」(也就是協議離婚)
但在協議離婚時,往往會遇到一個問題,那就是依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所謂「以書面為之」,就是在講「離婚協議書」,而離婚協議該如何擬定?兩方財產應如何分配?如果有小孩,小孩的親權該由誰行使呢?
其實坊間或網路上都可以找尋到離婚協議書的版本,但那些範例與內容都是固定的而且沒有詳細載明事項,並非為當事人量身打造的客製版,日後執行上也容易發生糾紛,建議還是找公證人免費諮詢並幫您量身打造免費的離婚契約比較妥當喔~
一般來說離婚協議書屬於私人間的約定,縱使經過戶政單位登記,一方違反時,另外一方還是要透過訴訟並勝訴的方式,才能對違約的一方進行強制執行,但如果在登記前,先載明「關於金錢給付之約定,若有違反,願受強制執行」,並把離婚協議書拿去公證人那邊公證,之後關於「金錢」部分,就可以不經由訴訟程序,直接進行強制執行。
一般離婚協議應包括項目如下:
【離婚協議包括之項目】
【離婚協議可強制執行之項目】
【基本應備文件】
*有小孩者需有離婚人之婚生子女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有不動產或貸款須載明清楚者不動產或貸款證明
►公證離婚之討論與案例解析
依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離婚的方式分為兩種,其一為判決離婚,其一則為協議離婚。判決離婚簡單來說即是針對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共識的情況下,並符合民法1052條之離婚條件,以訴訟方式達到離婚目的使夫妻雙方的婚姻
關係經由法院判決確定後婚姻關係從而消滅。協議離婚則為夫妻雙方達成共識,找兩個以上證人,簽結離婚協議書。目前我國民眾最常以協議方式辦理離婚,惟協議離婚究應如何辦理始生效力,的確大大地使大家感到困惱,故
以下列表格來幫大家做大致之分類:
公證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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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簡單說即是夫妻雙方及兩位證人至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公室,就離婚之相關事項寫成書面文件並經公證人公證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完成後,即生離婚效力。 |
協議內容 |
1、將二人之意願闡明 2、婚生子女之監護權分配 3、婚生子女之扶養費分配 4、婚生子女之探視權與相關約定 5、贍養費分配 6、財產處理(不動產與相關貸款事項) |
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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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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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或一般證人見證之離婚協議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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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簡單說即是夫妻雙方就離婚之相關事項寫成書面文件並經二位律師或證人見證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完成後,即生離婚效力。 |
協議內容 |
1、將二人之意願闡明 2、婚生子女之監護權分配 3、婚生子女之扶養費分配 4、婚生子女之探視權與相關約定 5、贍養費分配 6、財產處理(不動產與相關貸款事項) |
強制執行 |
無直接強制執行之效力 |
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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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述兩者作比較,便可以簡單的比較出兩者之差異。
公證過的離婚協議書較一般未經公證之離婚協議書(律師見證之離婚協議書亦為此類)多出了一個效力,即強制執行之效力,在夫妻雙方就扶養費、贍養費或其他約定給付金錢之項目有所協議時,公證人即可在公證時幫當事人附
加強制執行之效力,倘支付款項之一方有逾期未付款項之情形時,他方即可持公證過之離婚協議書至地方法院強制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若係未經公證之離婚協議書有前述之情形時,僅可就相關事項向地方法院提出訴訟,所費
時間則較為冗長。
貼心小提醒:現今網路上常見有提供離婚見證人之服務網站,主要是針對想離婚卻找不到見證人的當事人,其意良善,但因其所找之見證人並不全然為了解法
律知識之相關人士,是否完全明白離婚見證人之相關規定,則使人存疑,常見之狀況是見證人僅一位出席,卻一人簽兩個名字將一位見證人當兩位使用,惟依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以此觀之,離婚時一定要具備兩位見證人簽名
始生效力,故如有代簽名之情形,即不合於該條文之規定,離婚即不生效力。
最後以一個案例作總結:
中國小姐凌蕙蕙案:
頂著令人欣羨的中姐光環,凌蕙蕙在婚姻的路上卻是充滿波折,今天她在鏡頭前哭訴前夫曾經要她賣淫貼補家用的往事,對於前夫對女兒不聞不問,甚至連女兒每月3萬元的扶養費也一再拖欠,凌蕙蕙也決定提出告訴,為了生活,要和前夫對簿公堂。前中姐凌蕙蕙:「他的西裝外套都是我買給他的,我在遠企買的,領帶什麼的,他穿的衣服都是我買給他的。」
昔日全家福的照片變了調,曾經中國小姐的光環,掩不住淩蕙蕙失婚的落寞,尤其是前夫的薄情,10年婚姻裡對她打罵,甚至還要她賣春。凌蕙蕙:「就是我跟他要錢的時候,他都跟我說他沒錢,我說你沒錢,我身上的錢也就這樣花光了,我說我嫁給你等於自帶便當,自己用自己的,他說你沒錢可以去賣春啊,趁著你現在還年輕有姿色,你可以去賣春阿,講這種話來羞辱我。」
離婚就要滿1年,協議書上所約定的,每月3萬元扶養小孩的費用,2次探望小孩的義務,前夫都沒有履行,淩蕙蕙已寄出存證信函。
記者:「妳現在的生活有問題嗎?」凌蕙蕙:「當然啊,我養孩子養了10年,我花費多大,從小孩在襁褓中養到現在,全部都是我一個人獨力撫養。」
如今要對簿公堂,44歲的淩蕙蕙不甘心賠了青春,帶著下巴帶小孩受的傷,決心要討這一段感情債!
新聞來源: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lili20060614130354
<案例解析>:這個案例便是一個很經典的未經公證之離婚案件,案例中,凌小姐雖就小孩之扶養費與前夫協議並書寫於離婚協議書內,但卻忘記在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導致凌小姐於前夫不支付扶養費時無法有效向前夫請求,只可以藉由冗長之訴訟程序爭取其應有的權利;若凌小姐當初有辦理公證離婚,凌小姐便可持公證過之離婚協議書至地方法院強制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而此時新聞可能便會修正成,凌小姐立即提出公證過之離婚公證書,至強制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扶養費。
以此可知,離婚協議書是否有經過公證,對當事人之權益影響甚深,在離婚前當事人實應多加考慮,以免後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