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孟龍公證人事務所品質宣言
在這個塑化劑充斥、偷工減料的年代,人們對自己的工作的基本尊重,做人做事該有的基本誠信及真材實料反而變成是珍貴的價值觀!
近來與民眾諮詢時發現有一影響公證之現象,本所認為此一狀況如任其持續發展,不但影響公證制度之健全,亦對請求辦理該公證事件之當事人權益有莫大影響,針對本情況,本所藉此將心得想法與社會大眾一起分享,亦以此作為本所執業之品質宣言:
於執業期間,民眾諮詢之問題除針對一般民刑事問題外,就公證部分最主要者,不脫「民間公證人所為公證之效力?」以及「能不能便宜一點?」對此,本所必須很遺憾的說,很抱歉本所無法提高公證費用,以證明本所確實是提供更為優質之公證法律服務! 因為本所完全依照公證法之規定收費,一分錢一分貨,只要您來本所申請辦理過公證都是本所的貴賓,以後有任何的法律問題都可以來本所免費諮詢,這也是為什麼本所聘有多位公證專員的原因之一。
按公證人係依據公證法行使公證之權力,所做成之文書為公文書,也因此與一般民間常見的「見證」不同,有更高的證明力,於特定事項亦有執行力,可使民眾省去訴訟之麻煩,迅速保障其權益。公證文書之有效,除了該請求公證之事項係得於公證外,公證程序無瑕疵亦為使公證文書有效的重要前提。常有民眾提問,「為何別人事務所都不用看就公證了,你們還要看半天?」但試想,公證人審核文件,係求對簽名各方之權益都能有保障。看都不看就公證,民眾賺得的僅是節省了一些辦理時間,如公證人於公證時未發現該文件有不得公證或其他不適當之處就應民眾之要求而直接公證,之後民眾發現有問題了才在質疑公證的有效性,「那你/妳是要怪公證人,還是要怪你/妳自己?」。
此外,「為何別人都可以收便宜一點,為什麼你們不行?」這也是常見的問題。先不論依法公證人辦理公證事項,必須依法收費,不得任意增減其數額,公證法本即定有明文。公證人如減價收取公證費用,亦為不負責任之作法,不但係公證人違法,亦對該當事人所請求之公證事項之效力有所影響,付了錢卻拿了明知有瑕疵的公證文件,那您為什麼要公證?且試問,假設公證費用是得以減價的,民眾何以知道該公證人給你/妳的價格是最低,而不會給別人更低的價格?且就對價關係上,今天民眾凹了公證人,讓其對公證費用之收取為減價,民眾怎知該公證人不會對該公證服務也打折扣?民眾常會覺得找了名氣大比較貴的律師,官司勝訴機率大、找了比較貴的醫師,治癒成功率大,而公證制度係對民眾請求之公證事項給予證明之制度,公證人亦為法律專業之人士,提供專業之法律服務,而何以會認為「這個公證人算我比較便宜,所以比較好?」,此乃攸關民眾自身之權益,不可不辨!
本所非得代表整體公證界為發言,但對於自身執業作出品質宣言乃責無旁貸,本所致力提供最優質的公證服務,對於您的案件:
以上為本所所作之品質宣言,一個依法執行業務進而維護當事人權益的公證人並無法為其他以削價競爭降低公證服務品質的公證人發言或做出保證,但僅提供下述檢驗表,民眾可於辦理公證時依該檢驗表審核公證人是否係依法公證,您的公證事項是否有效:
參考法條: